2005年7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最高院:抢劫家人和抢回赌资一般不定抢劫罪
颜斐

  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将不作为抢劫罪来认定。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《关于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:为个人使用,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,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抢劫赌资、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,以抢劫罪定罪,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,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此外,该意见还扩大了“飞车”抢劫的认定范围,将以往认定为抢夺罪的飞车抢夺行为扩大认定为抢劫罪,还规定以毒品、假币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,实施抢劫的,以抢劫罪定罪,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